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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章程

本 會 章 程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一日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 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 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十七日 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十六日 第九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00年 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零六年一月二十日 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推廣電腦應用、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團結、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有關電腦應用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有關電腦業務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廣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協助同業電腦業務講習、訓練及展覽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產品展覽廣告及證明之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
      一、凡在高雄市內經營電腦、電子(電子商務)、網路、通訊、資訊家電等相關業務,依 法取得登記證照
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 ,入會時應填送入會申請書連同商業登記證照影本二份,提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 始准入會為正式會員,並由本會造具其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連同商業登記證照影本各 一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凡贊同本會宗旨而非高雄市區域內之相關行業者,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加入本 會為榮譽會員,其
權益不含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 七 條: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 八 條:會員公司行號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第 九 條:會員代表以會員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 十 條:本會會員依公司資本額推派會員代表參加本會,資本額參仟萬元以內(不含)者,可推派會員代表
一人;資本額參仟萬元(含)以上至壹億元(不含)可推派會員代表三人;資本額壹億元(含)以上者,可推派會員代表五人。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者,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職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者,原派之會員單位,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代表享有權利及應負義務如下:
      一、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享有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益及各項福利。
      三、遵守本會依章程分配之職務。
      四、繳納會費及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舉派代表時,應以書面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屬公司行號、及
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信地址、身份證字號、及相片等報會。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具有商業團體法第十七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或因業務需要,其所屬公司
行號得隨時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會員在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會員代表是否改派,逾期
不聲明者,視為續派。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於當選本會理事或監事後,如因任期屆滿未經其原派之會員連派者,其理事或監事資格應
即喪失。
   第十七條: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有本章程第十一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本會對會員公司行號應設置會籍簿及會員代表登記卡,於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前一個月辦理會籍總校正,並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於召開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有發現會員有本章程第八條情事,經查明確實者,應由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發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二十條: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發給會員代表證。前項會員代表證,應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屬公司行號及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信地址、身分證字號並黏貼相片。
  第廿一條: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理事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之。
  第廿二條:本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廿三條:會員不按照本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本會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不得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
                 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依法追繳。
   第廿四條:會員公司行號停業時,經公會查證無誤後提報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將該停業會員資格由一般會員更改成榮譽會員。會員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經公會去函要求復業仍不能復業者,應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第廿五條:本會置理事廿一人成立理事會,監事七人成立監事會,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兩人(含)以下,候補監事一人(含)以下,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在未遞補前均得列席參加會議。
  第廿六條:本會之會員〔會員代表〕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數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廿七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廿八條: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理事長一人,應就較多數票者為當選,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九條
   1、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監事,有缺
       額時由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2、監會事就常務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監事會召集人一人,並就較多票數者為當選,監察日常會務。監
       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三十條:理、監事會,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第卅一條: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卅二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以得票數之多寡決定之。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卅三條: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第卅四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理〕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不得延長。
  第卅五條: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十五日內,將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及總幹事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所屬公司、行號名稱、地址、所任職務及戶籍地址等造職
員簡歷冊三份,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卅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八、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追認。
  第卅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大會、退會及註銷會員代表、會員會籍。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所規定之任務。
第卅八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三、處理緊急會務。
第卅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稽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本會財務收支及財產之稽查。
  五、審核年度決〔預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六、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七、議決監事之辭職。
第四十條: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通過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滿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
       論。
  四、 執行職務時,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並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五、 理事長或常務理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監事會議超過兩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
        職,另行改選。    
  六、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四一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視業務需要增減之。前項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
             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應於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其服務規則經
             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四二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顧問及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或聯誼會。前
             項顧問及委員會或聯誼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四三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集會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四四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
             受此限制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四五條:本會會員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六條: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 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 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之選派。
第四七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會員大會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依其會員代表人數
             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依上項分開預備會者,其他區之劃分及各地
             區應選出之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四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分別由理
             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四九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監事之辭
             職應就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五十條:理監事不能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時,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五一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發出開會通知,應檢附會議議程,並於會議後七日內將會議記錄
             分送各會員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其他會議之決議如涉及會員權益者,應通知各該會員。
第五二條:本會舉行各種會議,除討論有關目的事業時,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派員列席指導。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五三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 入會費:為新台幣參仟元,應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 常年會費:為新台幣貳仟肆佰元至壹萬貳仟元,每一年為一期,應於其首月內一次繳清。資本額參仟萬
                       元內(不含)每年貳仟肆佰元;資本額參仟萬元(含)以上至壹億元(不含)每年柒仟貳佰元;資
                       本額壹億元(含)以上每年壹萬貳仟元。
    三、 事業費: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籌措之。
    四、 委託收益:舉辦各類事業之委託收益。
    五、 基金孳息:各種基金之利息收入。
    六、 基金收入:1.會所基金2.累積基金3.職員退職預備金。
第五四條: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事業費概不退還。
第五五條: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編具年度歲入出預算書連同工作計畫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在年度開始前不及召開會員大會者,得先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五六條:理事會辦理追加減預算,應編造追加減預算書,敘明理由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必
             要得先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五七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五八條: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其歲入歲出決算書連單據送監事會審查。監事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
             完畢,編製審查報告書二份,連同原決算書及單據送過理事會提報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將歲入歲出決
             算書及審查報告書一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決算金額在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
             計師簽證。
第五九條:本會舉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查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十條:本會舉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六一條:本會組織解散或撤銷時,應予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當地管轄政府。
第六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財務處理處理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辦理之。
第六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准修改之。
第六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備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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